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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明星代言禁令”对所有医疗机构进行“阉割”

最近,国家广电总局、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: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、健康类节目。此规定一出,一时成为热点,多数是赞成这个通知的。但是笔者认为,这个禁令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,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对医疗机构不公平。

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,酒香也要吆喝,医疗机构也应该可以运用广告的手段,提高知名度,吸引病人。既然做广告,就要讲究广告学的原理,企业借助明星等代言人的知名度和形象定位、影响力来带动产品销售,树立品牌形象,代言人则借产品广告等媒介增加曝光率,提升人气,双方实现互动,共同成长,是一种双赢。这是一种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。

为何医疗行业另外呢?无非是明星代言的一些产品出现了问题:曾经为三鹿奶粉代言过的邓婕、倪萍、花儿乐队等一干明星饱受舆论指责,草根相声演员郭德刚代言的“藏密排油”,香港演员刘嘉玲代言的sk-ⅱ,唐国强、解晓东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、均因代言的产品与事实严重不符或存在质量原因被“叫停”。但是这显然不是一棍子打死的理由,这里但打一个众人皆知的“颜色比喻”,强奸犯有生殖器,并不是所有有生殖器的人都会强奸,难道因为强奸犯的存在而将每个人阉割吗?因此,“明星代言禁令”对一些合法经营和广告的医疗机构不公平,这样失去医疗机构的竞争力,一个医疗机构合法经营、不夸大宣传,真实做广告,却请一个普通的人做广告,花了不少钱,广告却淹没在其他满天飞的广告里无影无踪,这有道理吗?一些新兴的医疗机构,有竞争力,但是不广而告之,如何才能强大?这样传统的国有医疗机构依然“举着望远镜也找不到对手”,垄断就无法打破。

显然,不能因为强奸犯来进行全民阉割。而是打击强奸犯。“明星代言”可以分两个方面进行:一:明星代言屡遭诟病,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明星不问出处、不管效果,只为孔方兄而卖力演出所致。应该制定制约明星代言的细则,让明星负责人的代言,代言优质的医疗机构。从法律或经济的角度严厉追究代言人的责任,校准代言行为。第二,从法律角度追究虚假广告制作人、不负责任发布医疗机构,这样既可以打击医疗机构的不法行为,又可以保护合法医疗机构的利益。

“明星代言禁令”是一种惰政行为,希望有关部门还是花些功夫打击“强奸犯”,而不是图省事,好管理,而将全民阉割。(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浙江兼广东教学中心主任盘和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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